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罚幅度 |
55 |
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符合要求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
轻微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限期整改 |
一般 |
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
56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轻微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100元以下罚款 |
57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轻微 |
初次发现的 |
警告,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100元以下罚款 |
58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轻微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 |
警告 |
一般 |
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多收费少服务的 |
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700元的罚款 |
严重 |
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的 |
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700-1000元的罚款 |
59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未按照审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承揽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轻微 |
初次发现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
处200-1000元罚款 |
严重 |
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 |
60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未按照审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承揽维修业务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未按照审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承揽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发现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1000元罚款 |
严重 |
农业部门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 |
61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没收假冒伪劣零配件,收缴并强制报废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发现的 |
没收假冒伪劣零配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500元罚款 |
一般 |
再次发现的 |
没收假冒伪劣零配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1000元罚款 |
严重 |
屡次发现的 |
没收假冒伪劣零配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2000元罚款,吊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
62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没收假冒伪劣零配件,收缴并强制报废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
轻微 |
初次发现的 |
收缴并强制报废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500元罚款 |
一般 |
再次发现的 |
收缴并强制报废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1000元罚款 |
严重 |
屡次发现的 |
收缴并强制报废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2000元罚款,并吊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
63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不合格,引发农业机械事故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引发农业机械事故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事故责任,并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暂扣或者吊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因维修质量不合格,引发农机事故,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 |
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事故责任,并暂扣《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处500-1000元罚款 |
一般 |
因维修质量不合格,引发农机事故,造成人员重伤的 |
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事故责任,并暂扣《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处1000-1500元罚款 |
严重 |
因维修质量不合格,引发农机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
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事故责任,并吊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处1500-2000元罚款 |
64 |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持假冒《联合收割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发现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再次发现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100元的罚款 |
严重 |
屡次发现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200元罚款 |
65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或者无违法所得擅自培训10人以下(含10人) |
责令停办,处违法所得1-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3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3000-5000元,或者无违法所得擅自培训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 |
责令停办,处违法所得1.5-2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5000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5000-10000元,或者无违法所得擅自培训20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 |
责令停办,处违法所得1.5-2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7500元罚款 |
特别 严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或者无违法所得擅自培训30人以上 |
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0元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罚款 |
66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反一项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反二项的 |
责令改正,处500-1000元罚款 |
特别 严重 |
违反三项的 |
责令改正,处1000-2000元罚款 |
67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发现的 |
责令改正,处1000-2000元罚款 |
严重 |
再次发现的 |
责令改正,处2000-3000元罚款 |
特别 严重 |
屡次发现的 |
责令改正,处3000-5000元罚款 |
68 |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发现的 |
责令停止,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3000元罚款 |
严重 |
再次发现的 |
责令停止,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至一点五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5000元罚款 |
特别 严重 |
屡次发现的 |
责令停止,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点五至两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10000元罚款 |
69 |
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没有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扣十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 |
一般 |
擅自改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500元罚款 |
严重 |
拼装的,或者擅自改装农业机械逾期不改正的 |
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1000元罚款 |
70 |
转让或者继续使用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没有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扣十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 |
一般 |
继续使用报废的农业机械的 |
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500元罚款 |
严重 |
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的 |
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1000元罚款 |
71 |
未悬挂号牌,未随机携带准用(行驶)证、操作(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对无法当场提供的,暂扣农业机械至提供相应牌证标志为止。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
轻微 |
未悬挂号牌,但可以当场提供的 |
警告 |
一般 |
未悬挂号牌且无法当场提供的;未携带年检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或者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
警告,暂扣农业机械至提供相应牌证为止,并处20-50元罚款 |
72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准用(行驶)证、操作(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有关牌证标志,暂扣农业机械,对使用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一)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三)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四)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
严重 |
使用伪造、变造年检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
警告,并处200-500元罚款,对伪造、变造的标志予以收缴 |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失效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
警告,并处300-500元罚款,对伪造、变造或者失效的牌证予以收缴 |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失效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
警告,并处500-1000元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
特别 严重 |
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
警告,并处1000-1500元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
伪造、变造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
警告,并处1500-2000元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
73 |
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和持有操作(驾驶)证的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或者审验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应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
轻微 |
逾期一年以内(含一年)未检,初次发现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限期内未及时补检、补审的 |
对农业机械未年检的,处100—150元罚款,暂扣未补检的农业机械;对驾驶(操作)证未审验的,处200-300元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一年以上未年检或审验的 |
对农业机械未年检的,处150—200元罚款,暂扣未检的农业机械;对驾驶(操作)证未审验的,处300-500元罚款 |
74 |
农业机械操作(驾驶)人员酒后驾驶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的违法行为,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违章载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饮酒后驾驶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醉酒后驾驶的,约束醉酒人员不得驾驶至酒醒,暂扣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驾驶证,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三)饮酒后驾驶的;(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第五十五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一)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三)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四)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
轻微 |
饮酒后驾驶专用农田作业拖拉机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0-150元罚款 |
一般 |
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
给予警告,并处150-200元罚款 |
严重 |
饮酒后驾驶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300元罚款 |
特别 严重 |
醉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 |
约束醉酒人员不得驾驶至酒醒,暂扣30日以上60日以下驾驶证,并处300-500元罚款 |
75 |
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的违法行为,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违章载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饮酒后驾驶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醉酒后驾驶的,约束醉酒人员不得驾驶至酒醒,暂扣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驾驶证,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专用农田作业拖拉机违法载人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100元罚款 |
严重 |
联合收割机违法载人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150元罚款 |
特别 严重 |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违法载人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50-200元罚款 |
76 |
无证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或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补办相应手续;对驾驶无牌、无证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暂扣该农业机械,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没有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扣十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三)饮酒后驾驶的;(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第五十五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一)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三)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四)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
轻微 |
驾驶的联合收割机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250元罚款 |
一般 |
驾驶的拖拉机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
给予警告,并处250-300元罚款 |
严重 |
无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
给予警告,并处300-400元罚款,可暂扣该联合收割机至补办相应手续为止 |
特别 严重 |
无证驾驶拖拉机的 |
给予警告,并处400-500元罚款,可暂扣该拖拉机至补办相应手续为止 |
77 |
驾驶无牌、无证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没有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扣十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 |
一般 |
驾驶无牌、无证专用农田作业拖拉机的 |
暂扣该农业机械,并处100-200元罚款 |
严重 |
驾驶无牌、无证联合收割机牌证的 |
暂扣农业机械,并处200-300元罚款 |
特别 严重 |
驾驶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 |
暂扣农业机械,并处300-500元罚款 |
78 |
驾驶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对驾驶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驾驶证。 |
一般 |
驾驶拼装或擅自改装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但未引发农机事故的 |
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对驾驶人员给予警告 |
严重 |
驾驶拼装或擅自改装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引发农机事故的 |
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吊销驾驶证 |
79 |
因违章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负次要责任造成一般事故、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吊扣十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二)负同等责任造成一般事故、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吊扣十五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三)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的,吊扣二十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造成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吊扣二个月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四)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操作(驾驶)人员,吊销其操作(驾驶)证件。 |
轻微 |
在农机责任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造成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 |
吊扣十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 |
一般 |
在农机责任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造成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 |
吊扣十五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 |
严重 |
在农机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
造成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的吊扣二十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造成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吊扣二个月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 |
特别 严重 |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对操作(驾驶)人员,吊销其操作(驾驶)证件 |
80 |
未按规定办理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没有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扣十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
轻微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初次发现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拒不改正,但尚未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 |
警告,并处20-50元罚款 |
严重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引发农机责任事故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吊扣十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 |
81 |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
轻微 |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初次发现的 |
警告 |
一般 |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20-50元罚款 |
82 |
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
轻微 |
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初次发现的 |
警告,可并处20-30元罚款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屡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30-50元罚款 |
83 |
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
轻微 |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初次发现的 |
警告,可并处20-30元罚款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屡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30-50元罚款 |
84 |
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三)饮酒后驾驶的;(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
轻微 |
联合收割机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初次发现的 |
警告,可并处50-100元罚款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屡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100-200元罚款 |
85 |
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三)饮酒后驾驶的;(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
轻微 |
联合收割机作业时与作业有关人员不按规定乘坐,初次发现的 |
警告,可并处50-100元罚款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屡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100-200元罚款 |
86 |
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三)饮酒后驾驶的;(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
轻微 |
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初次发现的 |
警告,可并处50-100元罚款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屡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100-200元罚款 |